1988年10月20日
附: 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农用运输车产品
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1.为了加强农用运输车生产的宏观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使用安全,特制订本办法。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用运输车并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生产认可的企业的产品有资格列入“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其产品准予核发拖拉机牌证。
2.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城乡间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农村其它用途(不包括农村客运)的农用运输车。
拖拉机及其运输变型和农用载货汽车(包括130载货汽车底盘改装柴油发动机)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仍分别按现行拖拉机和载货汽车办法管理。
农用三轮运输车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本办法管理,具体时间另定。
3.适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农用运输车的结构和性能应对农村道路、运输特点、购买力及使用技术水平具有良好的适应性,达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应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3.1 结构为4×2、4×4有架式;
3.2 额定载质量在1.5吨以下(含1.5吨);
3.3 动力为柴油机;
3.4 最小离地间隙不少于200毫米,最小转弯直径不大于11米;
3.5 最高车速在50公里/小时以下(含50公里/小时,个别超过50公里/小时,但不大于55公里/小时的车型特批);
3.6 最大爬坡度不小于25%。
4.申请列入“农用运输车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程序:
4.1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见本办法第5条)的各系统、各部门归口管理的企业统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农机、电子)工业厅(局)以下简称“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报送本办法第6条规定的材料。
4.2 “省、自治区、市机械工业厅(局)”按大行业管理的精神,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以及市场需求、本地区行业的合理规划,本着严格控制生产厂点的原则进行筛选和协调平衡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对申报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性能、质量、安全和生产条件检测。审查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起报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
4.3 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将根据情况指定检测单位对申报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性能、质量、安全和生产条件检测(以下简称“检测”)。检测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测后提出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