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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部关于颁发《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械电子部关于颁发
 《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农〔1988〕35号)


各省、自治区、市机械(农机、电子)工业局: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货运和城乡物资交流日益增长。为了适应农村运输业的需要,几年来,许多企业生产农用运输车,产量不断增加,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方、各部门对此类产品技术概念不很明确,生产厂点过多,产品质量不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农用运输车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作为农用运输车生产认可的主要依据,凡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由我司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将根据“目录”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经检验合格核发牌证。现随文公布《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办法公布之日起生效。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一日为申请时间。对申请企业及其产品的检测于三季度进行。四季度公布“目录”。第二年上半年再公布一次补充目录。
  二、各省、自治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厅、局应按国务院有关机械工业实行大行业管理的精神,对本省、自治区、市内各行业、各部门生产的农用运输车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认真做好规划、协调、整顿和初审工作。
  三、《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农用运输车产品及生产条件暂行检测细则”由“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免费发行。
  四、为了解决今年农用运输车的生产销售和安排明年生产计划,今年十一月底、十二月初将由我司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1988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该项工作另由我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机农联(1988)34号文《关于做好1988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工业的通知》作出具体安排。

附:《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农机司农用运输车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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