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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交管〔1999〕86号)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问题的请示》(辽公交明发〔1999〕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初次注册登记不满两年的进口机动车,涉及经济案件,法院裁决以车抵债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经审核车辆档案内容齐全有效的,按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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