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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

  转入地省(区、市)车管所必须与转出地省(区、市)车管所对转入的车辆档案进行电话核对,出具《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转籍、过户登记。
  四、交警支队职责
  交警支队负责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初审和其他进口汽车(含摩托车)的审批工作。
  (一)新车注册登记审核、审批
  交警支队对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汽车注册登记批准书》的真伪进行识别,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车辆进行检验。符合规定的,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专用钳,在进口汽车证件规定的位置进行打孔后(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除外),准予办理注册登记。
  属于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必须报交警总队审批,凭《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和已经在规定位置打孔的进口汽车证件办理注册登记。《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存入车辆档案。
  (二)转籍、过户登记审核
  交警支队对办理转籍、过户登记的车辆档案,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转籍、过户登记。
  对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交警支队要严格执行新车两年内不得办理转籍、过户登记的规定。
  转出车辆为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的,必须报交警总队车管所审批。
  转入车辆为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的,必须报交警总队车管所审批,凭《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办理注册登记。
  五、建立进口汽车注册登记通报制度
  交警总队对准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关于核查1996年全国进口汽车办理牌证情况的通知》(公交管〔1997〕254号)文件附件1至附件4的要求格式进行填报;以一车一证形式销售的组装汽车按《XXXX年一车一证统计表》(其中项目为:企业名称、批准证编号、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注册登记日期、车号)进行填报。上述统计表须于每季度初向我局报送上季度(车)办理牌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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