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加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1997〕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规范进口汽车注册登记,严厉打击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犯罪活动和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等非法手段申领汽车牌证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进口汽车是指:
  1.海关进口的汽车;
  2.公安、海关、工商部门依法没收的走私进口汽车和非法拼(组)装的进口汽车;
  3.经批准以一车一证形式销售的组装汽车。
  二、组织领导
  交警总队应制定本省(区、市)的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总队领导、车管所领导、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组成由总队领导、车管所领导、纪检干部和经办人员参加的工作班子,专门负责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的审核、审批工作。工作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电话须报我局备案。
  从事进口汽车审核工作的车管所领导必须参加我局组织的培训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核的人员,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勤政廉政,并经总队培训合格的车管干警承担。
  三、交警总队职责
  交警总队负责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审批工作。
  (一)新车注册登记审批
  交警总队对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说明书》、《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的真伪进行识别,并与我局下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通报》、《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通报》进行核对后,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专用钳,在下述进口汽车证件上打孔,并出具《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打孔位置:《货物进口证明书》为右下角,《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为左上角。
  (二)转籍、过户登记审批
  交警总队对办理转籍、过户登记车辆的档案,经审核注册登记已超过两年以上的,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建立《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转出登记库》。属于转出的(含省内转籍、过户登记),车管所主管所长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省(区、市)车管所行政印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