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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为从阿拉山口口岸进口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为从阿拉山口口岸进口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的通知
(公交管〔1997〕1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18号)已批准新疆阿拉山口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可在国家计划内进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因此,对从该口岸进口的独联体国家的汽车,可按照国家有关进口汽车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但仅限于本自治区自用,一律不得办理跨省区转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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