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书〉的通知》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
 《关于启用新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书〉的通知》的通知
 (公交管〔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书〉的通知》(署监--〔1993〕1507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海关总署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停止签发现行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牌证时,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海关总署新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对识别不清或有疑问的,应主动请海关协助辨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