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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3〕25号文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转发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3〕25号文的通知
(公交管〔199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座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的通知》转发你们。为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规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决定对进口的小型客车进行查验安全带。从1993年7月1日起,凡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进口机动车检验单,即可认为安全带符合要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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