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反走私工作力度,现就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进口汽车、摩托车申领牌证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严格组织纪律,坚决堵死走私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漏洞。
从1998年8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审批工作。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前,都必须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在各地、市车管所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时,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先审批,后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各地、市车管所在受理进口汽车、摩托车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申请后,必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各地、市车管所不得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进行审批。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办理进口汽车、摩托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手续。
为了加强进口机动车牌证的审批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长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组长,为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市交警支队长为本地区进口机动车办理牌证的第一责任人。要各负其责,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坚决堵死走私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漏洞。
二、认真清理整顿1996年以来的进口机动车档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汽车、摩托车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对1996年以来的进口机动车档案的清理整顿,摸清底数,为打击走私机动车提供线索。要查找进口机动车牌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加强车辆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坚决堵住走私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漏洞。同时,要尽快建立进口机动车基础数据库,为今后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提供查询依据。
为做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逐级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负责,纪检、督察、刑侦,经侦和交通管理等部门派人参加。清理整顿的范围为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进口汽车、摩托车(包括悬挂公安专段民用号牌和警车号牌的进口机动车)的车辆档案。清理整顿的时间从1998年9月20日开始至11月30日止。清理整顿期间,我部将适时组织检查。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已办牌证的进口机动车,其具有国家规定证件的真伪识别,由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仔细地确认。凡发现有利用假证明、假手续、假凭证、假发票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冒领、骗领车辆牌证的,要立即扣留车辆和有关人员,同时抓紧对车主及经办人、审批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及时移交刑侦或经侦部门立案查处;车辆已领牌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车辆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