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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审查进口汽车申领牌证手续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格审查
 进口汽车申领牌证手续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公明发〔1993〕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55号文件),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海关对进口汽车签发的证明应一车一证。目前,公安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正在加紧会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尽快下发。现就严格审查进口汽车、摩托车申领牌证手续,缉查走私汽车、摩托车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申领牌证的进口汽车、摩托车要严格审查有关手续,除对属正常进口的外交机构、商社及三资企业等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汽车、摩托车,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牌证手续外,从即日起,对走私车辆和无海关签发进口证明书及有伪造进口证明嫌疑的车辆,不论经哪个部门作过罚款处理,也不论经哪一级领导部门或领导人批准,都一律不予办理牌证手续,并扣留车辆,等候处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不得突击为上述车辆办理牌证手续;不得为走私汽车、摩托车的活动说情和提供方便。对徇私舞弊的和为走私车提供临时号牌、移动证等有关证件,护送走私汽车、摩托车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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