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强制安装制动防抱死系统(ABS)请示的批复
(公交管〔1997〕89号)
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能否在我省强制推广安装制动防抱死控制系统(ABS系统)的请示》(广公交传〔1997〕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机动车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经实践证明能有效地提高车辆制动性能,我国汽车制造行业正在积极筹备应用此项技术。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制动防抱死系统的技术法规和产品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近期批准颁布的《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也未将制动防抱死系统列入在用机动车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我局认为,目前不宜对在用汽车强制安装机动车制动防抱死系统(A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