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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待办凭证》、《机动车登记表》和“检验专用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按标准式样印制和制作。
  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机动车分类


     二、《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表》
     四、行驶证填注内容和要求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背面内容)

                          1994年4月12日

附件一:          机动车分类

  一、汽车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为大型汽车:
  1.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
  2.座位数(驾驶员座位除外)不小于20座的;
  3.车辆长不小于6m的。
  除上述条件外的其他汽车为小型汽车。
  二、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空气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拖拉机
  1.大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4.7kw的;
  2.小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的;
  3.手扶拖拉机:转向操纵机为手扶把式的轮式拖拉机。
  四、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3.电瓶车:以蓄电池电能为动力的轮式车辆。
  五、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叉车、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等。
  六、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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