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待办凭证》、《机动车登记表》和“检验专用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按标准式样印制和制作。
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机动车分类
二、《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表》
四、行驶证填注内容和要求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背面内容)
1994年4月12日
附件一: 机动车分类
一、汽车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为大型汽车:
1.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
2.座位数(驾驶员座位除外)不小于20座的;
3.车辆长不小于6m的。
除上述条件外的其他汽车为小型汽车。
二、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空气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拖拉机
1.大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4.7kw的;
2.小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的;
3.手扶拖拉机:转向操纵机为手扶把式的轮式拖拉机。
四、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3.电瓶车:以蓄电池电能为动力的轮式车辆。
五、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叉车、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等。
六、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