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封装置的外形及主要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后,在号牌表面上的外形应为直径25至28毫米,高10至12毫米的白色圆柱体,其结构、材料不限;
2.固封装置不能因车辆行驶震动而自行松脱;
3.损坏固封装置后,方能拆卸号牌。
五、车辆档案内要存放公安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车辆证明和能够证明车辆合法来历的凭证及《机动车登记表》。车辆转籍、过户时,凭存放有上述内容的车辆档案和《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办理手续。
车辆档案内是否还需存放其他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定。报废车辆的档案保存三年。
新的《机动车登记表》从1994年7月1日启用,旧表同时停止使用,换发新号牌时,一并更换新表。
六、为了防止伪造行驶证,行驶证塑封套上有用紫光灯可识别的不规则的与行驶证卡片上图形相同的暗记。除试验车用行驶证外,其他行驶证应按要求粘贴车辆彩色照片。
七、已领有牌证的车辆要按机动车分类的规定重新分类后换发新牌证。对车长超过6米,除驾驶员外,座位数不超过8个的小轿车,核发小型汽车牌证。
八、临时行驶证与临时下入境号牌配套使用,核发给按照公安部令第4号规定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无牌证的机动车,只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核发时应认真填写背面有关项目并盖发证机关章。
丢失号牌或行驶证的车辆,在等待制作、补发新牌证期间,如需上道路行驶并在15天内不能返回原住地的,可收回未丢失的行驶证或号牌,核发给临时行驶车号牌。
九、载货汽车可以车厢后厢板喷涂放大号,放大号的字体与号牌同,字体大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定。
十、试点城市核发、换发的牌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仍继续有效。
十一、拖拉机暂不启用新牌证。
十二、公安部令第13号《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要求在号牌上加的“防伪合格证标记”现改称“准产标记”。其含义表示该号牌是经过批准生产的。该标记在使用中脱落、丢失,不应视为号牌无效,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