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
 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做好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工作,完善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制作、换发和牌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标准,以维护全国机动车管理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证车辆在道路上能够畅通无阻。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对一些不涉及全国性的问题,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二、国家批准新设的地市启用发牌机关代号或号牌编号容量已满需启用新发牌代号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申报,经批准后使用。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启用《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以下简称《待办凭证》)。《待办凭证》适用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换发、换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定期检验和实习期满换发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核发新驾驶证、驾驶员定期审验等手续时,由于审核、制证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为不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和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可先开给《待办凭证》临时代替行驶证或驾驶证件的副证。车辆凭《待办凭证》和机动车号牌可以在道路上行驶,驾驶员凭《待办凭证》和驾驶证正证可以继续驾驶车辆。
  《待办凭证》的有效期为15天。
  1991年3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的通知》(公交管〔1991〕19号)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从1992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除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应一律使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固封装置应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负责本地固封装置的订购和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固封装置的,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