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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核发牌证问题的复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核发牌证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1993〕8号)


西藏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一批右置方向盘汽车要求落户的请示》(藏公交警〈93〉001号)收悉。复函如下:
  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准核发牌证,早在1985年的《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和1987年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就规定:“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于右侧。”去年公安部又发出了《关于重申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准核发牌证的通知》(公交管〔1992〕139号),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均发文件停止办理右置方向盘汽车进口的审批转报及进关工作。各地已认真执行。我局意见,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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