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做好在用汽车装备安全带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199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有效地减轻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障交通安全,公安部决定从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与车辆前排座乘人必须使用安全带,近日将发布《关于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现将在用汽车装备安全带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用机动车中,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等),于1993年6月30日前,须在前排座位安装安全带。
二、车辆所安装安全带必须是经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鉴定,有合格标记的汽车安全带。无此标记的一律不准使用。
三、在用汽车装备安全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组织所属地市交警支队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指定在技术能力的技术改装、维修单位定点安装并监督检查。我局拟在明年初举办在用汽车装备安全带技术培训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