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机动车前照灯贴膜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9〕2号)
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取缔机动车前大灯“一贴亮”蓝膜的请示》(豫公(通)〔199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和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第七章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机动车前照灯粘贴反光蓝膜后,造成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眩目,同时还降低了自身的发光强度,从而严重影响了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为了确保交通安全,机动车一律不得粘贴或安装任何影响灯光信号装置正常有效工作的贴膜或遮盖物,也不得随意改变灯光信号装置的原有特性。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擅自粘贴或安装贴膜或遮盖物的危害性,动员驾驶人员自行揭除或拆除。从1999年3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值勤和机动车检验时发现机动车粘贴或安装了这类贴膜或遮盖物的,应当强制揭除或拆除,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