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标示自己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不再重新规定识别代号。
第四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申报、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凡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应在编制车辆识别代号前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汽车工业司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制造厂的名称或申请表上的其他内容有任何变动均应再次申请。
5.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汽车工业司,并交回“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下列文件:汽车工业司批准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复印件,车辆类型,带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
2.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十条 实施日期
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24个月,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附件1:
举 例
下面示例不代表某个实际VIN代号的内容。
I C P H4 23 GA 4 G 102745
┐ ┐ ┌ ┬ ┬ ┬─ ┬ ┐ ┬─────
│ │ │ │ │ │ │ │ │
北美─┘ │ │ │ │ └─发动机型式 │ │ └──顺序号
│ │ │ │ │ │
美国───┘ │ │ └────车身型式 │ └────装配厂
│ │ │
制造厂 ───┘ └────────系列 └──────车型年份
I C 9 Y4 17 H3 4 L SP7 298
┐ ┐ ┌ ┬ ┬ ┬─ ┬ ┐ ┬── ─┬─
│ │ │ │ │ │ │ │ │ │
北美─┘ │ │ │ │ └─制动型式 │ │ │ │
│ │ │ │ │ │ │ │
美国───┘ │ │ └────车辆总重 │ │ │ └顺序号
│ │ │ │ └───制造厂代号
└────────轴数 │ │
制造厂(年产量〈500辆) │ └─────装配厂
│
└───────车型年份
W G V 11 00 00 C M SP7891
┐ ┐ ┌ ┬ ─┬─── ┬ ┐ ┬─────
│ │ │ │ │ │ │ │
欧洲─┘ │ │ │ │ │ │ └──顺序号
│ │ │ │ │ │
德国───┘ │ │ └───占位 │ └────装配厂
│ │ │
制造厂 ───┘ └────────型号 └──────车型年份
V F R 1331 00 4 0687997
┐ ┐ ┌ ┬─── ┬─ ┬ ─┬─────
│ │ │ │ │ │ │
欧洲─┘ │ │ │ │ │ └──顺序号
│ │ │ │ │
法国───┘ │ │ └─占位 │
│ │ │
制造厂 ───┘ └────── 型号 └──────车型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