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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生产的某种类型的车辆年产量≥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6.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第六条 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5.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号也可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掉。
  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6.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7.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其他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第三章 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 对各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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