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8〕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机械工业局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车辆,应当用车辆识别代号(VIN)代替车架号码作为判别车辆唯一性的标识之一。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车辆,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的车架号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拓印车辆识别代号(VIN),粘贴在《机动车登记表》上。
三、在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过渡期内,车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架号码均视为有效。不得以车辆未使用车辆识别代号(VIN)为由,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过渡期的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四、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识别、含义、打刻位置等,我部交通管理局与国家机械工业局行业管理司将适时组织培训,确保车辆识别代号(VIN)的顺利实施。
五、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1998年11月19日
附件: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