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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林业运材道路归属范围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林业运材道路归属范围的答复
 (公交管〔1993〕16号)


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地方林业季节性运材道路属性问题的请示》(黑公交(请)字〔199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为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统一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通行社会车辆的林业季节性运材道路应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适用统一的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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