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适用交通管理法规等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适用交通管理法规等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3〕4号)


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1992年12月2日给我局《关于当前交通管理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和高速公路,是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划分的不同技术等级的汽车专用公路。两者不仅在设计时速等技术指标上不同,而且在交叉口型式、公路封闭程度上有明显区别。一级汽车专用公路是部分平面交叉、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因此,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交通管理(处理交通违章和事故),不应适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而应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通告。
  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机动车实习驾驶员作出的规定。因此,实习驾驶员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时,应当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但并坐的正式驾驶员对实习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有监督指导的义务,根据履行义务情况,应当负一定的责任或不负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