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交叉路口如何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1〕17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平面交叉路口如何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所称的交叉路口,指平面交叉路口,即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这里的道路,包括城市街道、胡同、里巷(仅与城市街道两侧人行道平面相交的胡同、里巷除外)和公路。符合该条件的即可视为交叉路口。公路与未列入公路范围的乡村小路的平面交叉点,不属于交叉路口。
二、关于在机动车混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因超车向左驶离原车道,后方机动车可否跟上被超车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后方机动车跟上被超车辆行驶一般不会发生问题,但如能待前车超车行为完成后再向前跟进更好。鉴于《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目前应允许后方机动车紧跟被超车辆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