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如何理解的答复
(〔90〕公交管第131号)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要求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给予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适用于双方车辆在进入坡路前都能看得见对方或者未进入坡路的车辆能够看见已进入坡路的对方车辆的情况,对双方车辆在进入坡路时均无法看到对方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处理交通违章或事故时,
《条例》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不适用
《条例》第
七条规定。根据你们提供的事故现场图分析,我们认为可适用
《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
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