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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适用交通管理法规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适用交通管理法规问题的答复
 (〔89〕公交管第192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习司机张良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运用交通管理法规有关条款问题的请示》(京公交(事)字〔1989〕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一九五五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前仍有法规效力。对于《城市交通规则的补充规定》(一九五九年五部联合发布),没有明文规定废止,应当认为该补充规定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前是有效的,其中有的条款在一九七二年《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中未作规定的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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