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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货运汽车载人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的复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对货运汽车载人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的复函
 (〔89〕公交管第156号)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
  你处八月三十一日《关于货运车辆和驾驶员载入手续等问题的请示》(公交发〔1989〕64号)收悉。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需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的规定,应如何具体办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其车厢左右栏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并要加装保险链等安全防护装置,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关于车辆核载的规定,在行驶证的附记栏内核签准予最多载人数和期限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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