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启用
“交通规费缴(免)讫标志牌”意见的函
(公交管〔1998〕2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贵府办公厅于1997年12月19日印发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缴(免)讫标志和缴(免)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我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
《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特提出以下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悬挂缴纳交通规费的编号号牌,凭此号牌行驶公路,否则将予以处罚。机动车悬挂何种号牌方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如果在机动车上另外再增加号牌,不但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相抵触,而且直接影响执勤的人民警察对号牌的识别,混淆人民群众对号牌的辨认,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缉交通事故嫌疑车辆、打击利用车辆犯罪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公安机关执法。同时,关于缴纳交通规费后随车携带何种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你区人民政府令第七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是“交通规费缴(免)讫标志”。
《管理办法》将“标志”改为“编号号牌”,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抵触。
关于机动车“缴纳交通规费”问题。最近,国务院有关部委正在研究道路和车辆费税改革,并准备于明年实施。国务院总理办公会已原则同意对涉及道路和车辆的收费进行规范和改革,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重点是用“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取代包括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