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天津港区道路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的答复
(〔89〕公交管第53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三月四日《关于天津港公安局交通队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请示》〈津公交〔1989〕64号〉收悉。鉴于天津港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直接相通,通行车辆百分之九十以上是社会车辆,为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统一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经研究,我们同意将天津港区道路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由天津港公安局交通队按照《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但由于港区道路涉及市政管理问题,建议请市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