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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我部《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的函

  一年来,贯彻《条例》已经开了个好头,应在此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再加一把劲,全面地严格地执行《条例》,把动乱和暴乱给交通管理工作造成的损失夺回来,把交通秩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使交通事故继续保持稳中有降的好势头。为此,各地应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宣传《条例》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来抓。还要不失时机地掀起交通安全宣传高潮,保持一定的声势,并注意研究交通参与者的心理,深入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乡镇和公路沿线,针对不同职业、年龄人的特点进行宣传教育。积极争取宣传、新闻、文艺单位开辟多种渠道,使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今后宣传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1988)48号)中赋予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领导的职责,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坚持依法从严管理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根据我国混合交通的特点,在管好机动车的同时,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管好非机动车。当前,城市应以整顿自行车秩序为重点,同时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行人的管理,做到:遵守信号,各行其道,不猛拐、不乱穿。公路在继续抓干线、保畅通、防事故的同时,切实把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管好,着重解决无证、无牌、带“病”行驶和任意超载、搭客的问题,严格执法,见违必纠,当罚则罚。
  (三)完善《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要充分运用国务院赋予公安部的解释权,对执行《条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科学的解释,明令公布。各地制定和实施地方性交通法规,应本着促进统一管理,保障全国道路交通网络的安全与畅通的原则,维护交通法规的统一性。
  与会同志要求必须积极、稳妥地解决法规之间互相矛盾的问题,统一政令。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路管理条例》有关检查站的规定,建议国务院法制局尽快作立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各地在工作中,要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统一管理、联合建站的必要性,取得理解和支持。对有的部门发布的规章和地方性规定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必须按《条例》执行。对于挖掘、占用道路的审批权和收取占道费问题,许多地方政府都已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和收费,上缴财政。但也有的地方由于认识不一致,出现了多头审批、多家收费的现象。应当指出,这种作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的决定,不符合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改革精神。对此,各地应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报请政府作出规定。
  (四)坚持不懈地对广大交通民警进行法制、纪律教育,加强廉政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乱扣滥罚问题。对违反效能管理的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行政拘留以及发“违章通知书”等各种处罚手段,不要只重罚款,并严禁给基层交警队和民警规定罚款指标。各地要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聘请群众监督员,加强自检自查。今年对于查出乱扣滥罚的人和事,都要严肃处理,并向被罚的群众赔礼道歉,退回不该罚的和超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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