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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文化部等九个部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失效]

  二、宣传《条例》要有一定声势,更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今年七月在全国集中一段时间掀起宣传、学习《条例》的热潮,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要在政府领导下,由公安、司法、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教育、保险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参加,制度宣传计划,统一部署。坚持公开宣传和内部教育相结合。宣传《条例》和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内容相结合。要根据职工、农民、干部、学生、妇女、老人、儿童等不同特点,分别驾车、骑车、停车、走路、占道等情况,选择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地编写一批有感染力的材料,深入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工具,组织文章、评论,有计划地进行报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纸上开辟专栏,在电台、电视台举办专题节目,拍一些电视短剧,形象生动地宣传《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注意发挥文化馆(站)、俱乐部、影剧院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宣传阵地的作用。中、小学要分别结合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课程,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条例》列为职工学法的内容之一,根据系统、行业特点,重点抓好对驾驶员和骑车人的教育。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提供交通宣传素材和事故案例,为乡、镇政府开展对广大农民的宣传当好参谋。总之,要通过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遵章守法观念,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交通安全宣传要坚持经常化。交通安全宣传不能一劳永逸,这是由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和人们的交通习惯所决定的。过去,各地宣传、新闻、保险等单位在交通安全宣传上做了大量工作,效果很好。今后,更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经常利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沟通工作情况,提供宣传材料,对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以及责任事故的追查处理等,应当邀请宣传、新闻部门派人参加,以便及时报道,总结教训,呼吁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解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变坏事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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