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公安部、司法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88〕公发11号 1988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文化、广播电视厅(局),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保险公司,工会,团委,妇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这个
《条例》是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是人们交通行为的规范。认真做好
《条例》的宣传工作,保证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通过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道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事。近年来,随着车辆、交通流量的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愈来愈严重。一九八七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五万三千多人,致伤致残十八万七千多人,至于因车祸和交通阻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难以计算。车祸伤亡是在和平环境中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最严重的灾害,已成为各界关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状况,除道路标准低、数量少、人车混行等客观原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行车走路的旧观念和现代化的交通意识很不协调,缺乏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道路交通问题,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必须在加快道路建设和加强交通管理的同时,完善交通法规,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自觉地维护交通秩序。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
《条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作为安全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密切配合,切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