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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对全国集中评阅并保管的试卷,由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提出查卷申请的考生名单汇总后报部考试中心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各地分担。查卷工作按《查卷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应考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秘密级事项: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名单,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统计数字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第二十八条 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登记册由各省区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中心存档保存。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资格考试考场纪律检查情况记录单》、考试成绩录入单和计算机工作记录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保存6个月,到期后由负责保存的单位自行销毁。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表、透露或暗示有关考试需保密的内容。
  (二)凡参与有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涉及考试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举行该项考试,如有亲属参加本年度该项考试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实际操作类考试的有关规程和具体考务操作办法,由部考试中心另行制发。
  第三十二条 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的其它考试考务工作可参加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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