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0〕82号)
现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4日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矿业权评估人员的管理,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按本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须通过考试获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10年相关工作经历。
(二)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8年相关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