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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2000年8月20日 财企〔20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行政管理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项目受理的分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受理审核;地方所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地方企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属地方企业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受理审核;地市以下所属地方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受理审核。涉及外资股(B股、H股等)的资产评估项目,须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审核。
  二、财政部受理审核的评估项目
  (一)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
  (二)地方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发行外资股(B股),在境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H股等)以及相关的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
  (三)中央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中央企业以实物资产(含无形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认购上市公司应配股份;
  (五)中央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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