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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国冷轧硅钢片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3.立案和初裁后,中国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的情况已出现好转。
  1999年3月12日公告立案后,中国国内冷轧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销售价格有所趋稳。1999年国内申请企业的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分别比1998年上升了13%、50%和47%,1999年底的库存比1998年底下降70%。1999年12月30日初步裁定公告后,市场需求进一步好转。2000年1季度冷轧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比1999年第4季度上升6%和11%。2000年1季度国内申请企业的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分别比1999年第4季度上升了37%、6%和24%,库存下降了14%。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低价倾销出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已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分别为: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
  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0%。
  其他俄罗斯其他公司:62%。
  反倾销税的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冷轧硅钢片时,应依据本裁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3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四、附则
  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为5年。对自1999年12月3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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