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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俄罗斯应诉公司在答卷中分析了俄罗斯钢铁业是市场导向的作业,并提交了俄罗斯属于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以论证应该采用该公司国内销售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确定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时,首先考察俄企业的冷轧硅钢片在其国内市场是否有可比价格,如果没有可比价格,则以其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在本案中,通过我们对俄罗斯企业国内生产成本、劳动力、价格机制等问题的实地考察,认为其国内销售价格能够反映其正常价值水平。
  根据以上考察情况,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情况如下:
  1)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外经贸部对新利佩茨克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冷轧硅钢片在其国内市场销售有足够的数量,是在正常贸易途径中进行的,其价格具有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VIZ Stal Ltd.)
  由于该公司在答卷截止日之前没有按照答卷要求完整地提供调查期内的财务报表,外经贸部无法确定该公司的生产成本,从而无法核实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是否具有可比性,进而无法确定其正常价值。所以,外经贸部在初步裁定中采用现有资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初步裁定以后,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补充提交了财务报表,并解释了在答卷截止日前未能提交的理由。由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从上伊谢特钢铁厂中独立出来,成立了维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该公司无法按时提交统一的财务报表。在初步裁定之后,该公司能积极合作,按要求补充了材料,外经贸部在实地核查中也对此情况进行了核实,并核对了其补充资料的真实性。在最终裁定时,外经贸部决定接受该公司补充提交的财务报表。
  外经贸部审查了补充提交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及该公司分立前上伊谢特钢铁厂的销售及财务情况,重新核算了其成本,认定其国内销售可视为正常贸易途径的销售。
  外经贸部还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的数量,符合要求。因此,外经贸部采用其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其他俄罗斯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根据现有材料认定。
  2.出口价格
  应诉的两家公司都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情况,外经贸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其他俄罗斯未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根据现有材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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