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步裁定。1999年12月30日,外经贸部发布1999年第13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五)听证会。应涉案利害关系方的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于2000年3月30日召开了本案倾销部分的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各利害关系方就本案的有关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就听证会期间阐述的内容分别提交了书面材料及其证据。外经贸部在最终裁定时对这些内容依法予以了考虑。
初裁后,国家经贸委收到了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联邦维茨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举行损害和损害原因问题听证会的函。2000年4月28日,国家经贸委依法召开了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听取了两家俄罗斯应诉企业、俄罗斯政府代表、国内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的陈述意见。会后,两家俄罗斯应诉企业和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补充陈述》。在作出最终裁定时,国家经贸委对上述意见和补充材料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六)实地核查。应俄罗斯两家应诉公司的邀请,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0年4月17日至4月28日赴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核查小组对两家公司的整体情况、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的交易情况、国内销售的交易情况、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都进行了调查,对公司已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了核对,并且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初步裁定前,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9年8月31日至9月2日赴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该申请企业已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事实认定
(一)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类似产品
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分为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列为: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从俄罗斯进口的冷轧硅钢片和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生产的冷轧硅钢片进行了比较,并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