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国内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只是该公司的股东,其本身并不是冷轧硅钢片的生产者,因此不能代表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对此,申请人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有权代表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要合并到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而且,冷轧硅钢片的生产全过程也并非都在股份公司,有很多必经环节在母公司进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还提供全部生产冷轧硅钢片的原材料--热轧卷。
外经贸部审查了上述各方的观点及所附的相关证据,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有权代表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提出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有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参与了本案被调查产品冷轧硅钢片的生产过程,其本身又是当时国内唯一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
(二)收集证据。1999年3月12日,外经贸部约见了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俄罗斯生产商、出口商。1999年4月6日至4月20日,外经贸部分别向俄罗斯政府和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俄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2家俄罗斯公司的答卷,即: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Novolipetsk Iron &steel Corporation)和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VIZStal Ltd.)。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对答卷中某些不符的内容要求应诉公司补充提供材料,外经贸部对应诉公司提交的补充材料依法予以了考虑。
立案后,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对来自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是否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1999年5月19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进口商调查问卷(〔1999〕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第1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上述答卷。
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收到了俄罗斯两家被控企业--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联邦维茨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交了《关于损害和损害原因问题的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1999年8月又收到了该两家企业提交的《关于损害和损害原因问题答辩书的补充证据及说明》。对上述答辩意见,国家经贸委进行了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