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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二000年 第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特公告如下:
  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6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冷轧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为0.30毫米、0.35毫米;冷轧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俄罗斯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
  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0%。
  其他俄罗斯公司:62%。
  进口经营者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冷轧硅钢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3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上述反倾销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对超出相应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冷轧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为0.30毫米、0.35毫米;冷轧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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