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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财会〔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财政部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如何界定?会计工作应包括哪些岗位?
  答: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但未按规定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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