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范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决定;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的律师协会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由该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会长核发后,应当在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级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处分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委托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属司法行政部门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三十六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取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报回执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将处分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投递至受送达人住所地或惯常通讯地址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七条 被处分的律师对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申诉由该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纪律委员会成员开会集体决定,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申诉决定应于收到申诉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
第三十九条 对于由纪律委员会查实并予处分的违法违纪的会员,因投诉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当事人追索。
第四十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决定由直接管理被处分会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各级律师协会自行制定的会员惩戒(处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