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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作到:
  (一)受理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由专人接待,认真作好笔录,必要时征得同意可以录音。接待投诉、举报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
  (二)对于信函投诉和举报,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电话投诉、举报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三)受理案件,纪律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依照管辖规定,属于本会查处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四)对违纪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五)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报纪律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投诉为:
  (一)认为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符合管辖规定的;
  (二)投诉材料线索含糊、事实不清,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三)其他不予受理的投诉。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在十天内主动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需移送司法行政部门、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的,要制作移送文书,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的案件涉及违反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
  第二十四条 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举报或移送的材料。严禁将投诉、举报或移送的材料转给当事人。向当事人调查时,也不得直接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及其复印件。在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违纪立案后,纪律委员会应于十日内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责令当事人及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案情时,应由不少于两人同时参加,并出示律师协会出具的介绍信函。

第七章 处分的决定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终结,纪律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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