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1992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反《
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律师协会实施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会员资格。
对违反《
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及司法部《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律师协会在对违纪会员除予以上述处分外,有权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违反《
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