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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1992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律师协会实施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会员资格。
  对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律师协会在对违纪会员除予以上述处分外,有权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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