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刘文义同志
行政处罚适用《律师法》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20日 司复〔1998〕013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1998年6月18日《关于对刘文义同志行政处罚怎样适用《
律师惩戒规则》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刘文义同志在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评定律师职称、取得专业资格、参选“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时,屡次伪造证明材料,编造、涂改个人履历、伪造大学文凭、英语水平证书。其故意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影响极坏,其品行不符合《
律师法》第
8条第二款第三项担任律师的条件。可适用《律师性》第45条的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