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律师事务所及其全体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惩戒或行政处罚。
(三)组织机构形成规模,人员素质高
1.律师事务所形成较大规模。专职执业律师达到20名以上。
2.设有三个以上的业务部,各业务部有三名以上有专业特长的律师。
3.形成专职律师与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的合理比例,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的总数不低于专职律师总数的50%。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律师达到70%。
5.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或具有同等水平)的专职律师达到20%以上。
6.专职律师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7.制定了律师培养、培训规划,并付诸实施。
(四)具有高度自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1.具有完备、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文明办公规则;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等。
2.建立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入帐,帐目清楚、开支合理。
4.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5.律师事务所的分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规定留足各种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依法缴纳税费。
6.建立了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实行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质量检查评比。
8.律师的养老、医疗已加入当地政府设立的社会统筹或已参加社会保险。
9.设置民主管理机构,如律师会议、合作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业务实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1.在律师业务拓展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成功地办理过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疑难事件,在本省(区、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经济效益每年有较大的增长,业务量每年递增10%以上,全所年收费总额居本省(区、市)前五名。
3.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所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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