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妇联系统不能设置律师事务所等问题的答复
(1992年4月1日 司发函〔1992〕110号)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你会1991年2月6日《关于妇联系统设置律师事务所和建立律师管理制度问题的报告》〔妇函字(1991)1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首先,《报告》中提出要求在妇联系统中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同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符。妇联系统的法律顾问处是妇联内部的职能机构,成立的目的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其所担负的工作只是全部妇联工作的一部分,如果各个系统都从保护某一方面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成立隶属于本系统的律师事务所,必将会导致全国律师体制陷入混乱。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来也是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从妇联的工作角度出发,有些什么特殊的要求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妇联的法律顾问机构也可以在这方面从事无偿的法律咨询工作。
第二,根据《
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88)司发公字第275号〕,即“在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经1988年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规定,属于社会团体的妇联干部也不应再从事律师职务,不担任兼职律师工作。1988年以前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妇联法律顾问处的干部根据规定,仍可以继续担任兼职律师工作。
第三,按照人事部规定,律师专业职务的评审范围是指现在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其它行业的人员一律不能采取挂靠的方式评律师专业职务。所以,妇联系统法律顾问处的干部不能评聘律师专业职务。
你会报告中提到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确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尤其是在《
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即将颁布的时候,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我部建议与贵会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律师管理部门加强与妇联的联系与协作,要求各地律师事务所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婚姻家族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