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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认真贯彻《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其中,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交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出具的与原件无误的中文译本或证明(复印件);
  2.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归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的证明,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四、各司法厅(局)认为符合《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其它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的人员,可比照第一、二款的要求申报材料。
  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六、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第二、三、四项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提交上一级律师管理部门审查,司法厅(局)审查合格后,提交厅(局)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填写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而后报我司。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各级律师管理部门不得上报。上级律师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原报送部门。
  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并且申请材料要按本通知中第二、三项的顺序编号,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在提交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材料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有关材料。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九月一日至三十日将本地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材料报我司。
  九、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会议,对各地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根据申请考核人员的具体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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