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认真
贯彻《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1日 (97)司律字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
为了加强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管理,认真贯彻实施《
律师法》和《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现将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取得律师资格的一种途径,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律师队伍,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在审核材料和报送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时,一定要从这个目的出发,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切实把好申请关,使真正符合条件的人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二、符合《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条件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司法厅(局)关于同意申报的请示;
2.本人申请;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4.经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登记表》;
5.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6.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7.申请人所在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
8.申请人取得高级职称的证明(复印件);
9.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
10.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需提供复印件外,均应为原件。
三、符合《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的人员,除提交第二项中1、2、3、4、5、6、7、8、9、10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