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
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23日 财管字〔1999〕264号)
吉林、山西、厦门、新疆、河北、河南、北京、海南、大连、上海、四川、湖南、贵州、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司法厅(局):
为确保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的工作,拟在你省(区、市)进行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明晰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等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产权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
二、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进行试点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对承办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名单报司法部、财政部,由司法部、财政部进行培训和审核。
三、承办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熟悉企业法律事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并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遵循下列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依法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则;
3.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4.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原则;
5.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律师事务所可以介入的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包括:
1.产权界定法律事务:为委托人出具有关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
2.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股权出让时,对其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报登记和交易申请报告;起草交易合同;起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和工商登记相关的法律文件;代为办理交易产生的各类变更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