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列押运
第二十六条 行包专列由租用方自行押运。押运人凭“押运证”(式样见附件)乘车押运行包,铁路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押运条件,押运人数每一到站不得超过2人。“押运证”由铁道部运输局填发。
第二十七条 行包专列押运人必须由始发局进行铁路常识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发给押运证。押运时应遵守铁路规定。不得在货仓内吸烟,不得在车内使用明火,不准扒乘或跳下已开动的列车,不得带无押运证人员乘车,不准在中途停车站装卸货物。
第二十八条 行包专列押运人员执行完押运任务运回发站时,凭“押运证”可在证面注明的时间、发动站购买半价硬座票(含空调、加快),使用卧铺时,补收差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铁路规章和有关经济合同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行包专列押运证”样张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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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包 专 列 ││ 使 用 须 知 │
│ 押 运 证 ││ │
│1998年度有效 ┌───┐││ 1.持本证可在规定的时间、区间│
│姓名: │ 像 │││购买半价客票。 │
│性别: 年龄: │ │││ 2.行包专列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
│押运区间: │ 片 │││后本证失效,应立即交回填发单位。│
│ └───┘││ 3.持本证要求乘卧铺时,应补收│
│ 广州站至哈尔滨站 ││差额。 │
│ -- --- ││ │
│ 返回发站时持本证购买该区段 ││ │
│ 旅客列车半价客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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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单位: ││ │
│ 编号: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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